安置房买卖卖方,应承担的税费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7 11:02) 点击:88 |
安置房买卖卖方,应承担的税费有哪些? 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 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普通商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含1.44倍)。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市、县地税局相关规定: 对纳税人(产权转让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有效凭证,能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转让房屋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 对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有效凭证,难以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指夫妻双方同时只拥有一套生活用房。 三、其他涉及税费基金有:城建税(营业税额*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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