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4 16:16) 点击:243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 (二)欺诈谛约。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四)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六)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七)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八)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九)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十)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