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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4 16:16)    点击:243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

(二)欺诈谛约。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四)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六)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七)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八)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九)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十)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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