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对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存在哪些缺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9-06 17:08) 点击:374 |
立法对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存在哪些缺陷? 一是未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制度设计的指导性原则。我国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 监护和探望的制度是本着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设计的,但缺乏子女利益最大的原则性指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对子女利益保护判断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不利于法律体系化和司法统一。 二是立法中尚存在一些体现 “父母本位”的立法。我国当前立法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设计,仅规定子女为被探望的对象,未体现子女在探望权中的主体地位;仅规定探望权为父母权利,未体现出探望子女也是父母之义务等等。 三是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需要立法作进一步细化规定。比如,关于监护权,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但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就履行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但实际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居住,导致父母对其监护权的行使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再比如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以及执行上均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执行上。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法院可以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人强制执行,但是如何强制执行,却没有具体规定,对那些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也无能为力,致使裁决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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